海南基坑支護——基坑支護結構施工之內支撐

海南基坑支護——基坑支護結構施工之內支撐
1、支撐系統的施工與拆除,應按先撐后挖、先托后拆的順序,拆除順序應與支護結構的設計工況相一致,并應結合現場支護結構內力與變形的監測結果進行。
2、支撐體系上不應堆放材料或運行施工機械;當需利用支撐結構兼做施工平臺或棧橋時,應進行專門設計。
3、基坑開挖過程中應對基坑開挖形成的立柱進行監測,并應根據監測數據調整施工方案。
4、支撐底模應具有一定的強度、剛度和穩定性,混凝土墊層不得用做底模。
5、鋼支撐吊裝就位時,吊車及鋼支撐下方嚴禁人員入內,現場應做好防下墜措施。鋼支撐吊裝過程中應緩慢移動,操作人員應監視周圍環境,避免鋼支撐刮碰坑壁、冠梁、上部鋼支撐等。起吊鋼支撐應先進行試吊,檢查起重機的穩定性、制動的可靠性、鋼支撐的平衡性、綁扎的牢固性,確認無誤后,方可起吊。當起重機出現傾覆跡象時,應快速使鋼支撐落回基座。
6、鋼支撐預應力施加應符合下列規定:
(1)支撐安裝完畢后,應及時檢查各節點的連接狀況,經確認符合要求后方可均勻、對稱、分級施加預壓力;
(2)預應力施加過程中應檢查支撐連接節點,必要時應對支撐節點進行加固;預應力施加完畢、額定壓力穩定后應鎖定;
(3)鋼支撐使用過程應定期進行預應力監測,必要時應對預應力損失進行補償;在周邊環境保護要求較高時,宜采用鋼支撐預應力自動補償系統。
7、立柱及立柱樁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
(1)立柱樁施工前應對其單樁承載力進行驗算,豎向荷載應按*不利工況取值,立柱在基坑開挖階段應計入支撐與立柱的自重、支撐構件上的施工等荷載;
(2)立柱與支撐可采用鉸接連接。在節點處應根據承受的荷載大小,通過計算設置抗剪鋼筋或鋼牛腿等抗剪措施。立柱穿過主體結構底板以及支撐結構穿越主體結構地下室外墻的部位應采取止水構造措施;
(3)鋼立柱周邊的樁孔應采用砂石均勻回填密實。
8、支撐拆除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
(1)拆除支撐施工前,必須對施工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施工中應加強安全檢查;
(2)拆撐作業施工范圍嚴禁非操作人員入內,切割焊和吊運過程中工作區嚴禁入內,拆除的零部件嚴禁隨意拋落。當鋼筋混凝土支撐采用爆破拆除施工時,現場應劃定危險區域,并應設置警戒線和相關的安全標志,警戒范圍內不得有人員逗留,并應派專人監管;
(3)支撐拆除時應設置安全可靠的防護措施和作業空間,當需利用永*結構底板或樓板作為支撐拆除平臺時,應采取有效的加固及保護措施,并應征得主體結構設計單位同意;
(4)換撐工況應滿足設計工況要求,支撐應在梁板柱結構及換撐結構達到設計要求的強度后對稱拆除;
(5)支撐拆除施工過程中應加強對支撐軸力和支護結構位移的監測:變化較大時,應加密監測,并應及時統計、分析上報,必要時應停止施工加強支撐;
(6)棧橋拆除施工過程中,棧橋上嚴禁堆載,并應限制施工機械超載,合理制定拆除的順序,應根據支護結構變形情況調整拆除長度,確保棧橋剩余部分結構的穩定性;
(7)鋼支撐可采用人工拆除和機械拆除。鋼支撐拆除時應避免瞬間預加應力釋放過大而導致支護結構局部變形、開裂,并應采用分步卸載鋼支撐預應力的方法對其進行拆除。
9、爆破拆除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
(1)鋼筋混凝土支撐爆破應根據周圍環境作業條件、爆破規模,應按現行國家標準《爆破安全規程》GB 6722分級,采取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
(2)爆破拆除鋼筋混凝土支撐應進行安全評估,并應經當地有關部門審核批準后實施;
(3)應根據支撐結構特點制定爆破拆除順序,爆破孔宜在鋼筋混凝土支撐施工時預留;
(4)支撐與圍護結構或主體結構相連的區域應先行切斷,在爆破支撐頂面和底部應加設防護層。
10、當采用人工拆除作業時,作業人員應站在穩定的結構或腳手架上操作,支撐構件應采取有效的防下墜控制措施,對切斷兩端的支撐拆除的構件應有安全的放置場所。
11、機械拆除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按施工組織設計選定的機械設備及吊裝方案進行施工,嚴禁超載作業或任意擴大拆除范圍;
(2)作業中機械不得同時回轉、行走;
(3)對尺寸或自重較大的構件或材料,必須采用起重機具及時下放;
(4)拆卸下來的各種材料應及時清理,分類堆放在指定場所;
(5)供機械設備使用和堆放拆卸下來的各種材料的場地地基承載力應滿足要求。
——海南樁基礎,海南基坑支護,海南三軸五軸攪拌樁